疫情防控 普法微課堂(第四期)
編輯:王軍 信息來源: 西e網—白銀新聞網發布時間:2020-2-9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法律知識問答
(第四期 市場經濟秩序篇)
1.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3.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公民、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單位能否對價格進行監督?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5.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保物價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價格法》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復印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3)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時任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6.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何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2003年4月29日,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飯店協會、中國烹飪協會、中國美發美容協會聯合起草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該標準規定了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實施預防的基本要求和技術措施,適用于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的預防.該標準適用于百貨店、超級市場、大型綜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專業店、專賣店、購物中心、倉儲商店、家居中心和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餐飲服務、美發美容服務等場所.
該標準對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預防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成立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實行首見報告制、對員工建立每日健康檢查制度等要求.
該標準規定了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在環境與設施、商品(食品)的衛生質量、儲備與供應、消毒、服務、工作人員健康保障以及宣傳與警示等方面必須采取的技術措施.
該標準還要求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所有商業企業都應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證公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不得哄抬物價,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等.
此外,針對本次疫情,鐵路、航空運輸和部分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針對疫情地區和確診、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員及時推出了相應退改費用減免措施.筆者呼吁,交通、旅游、餐飲、住宿、娛樂等相關行業組織、經營者以及平臺經營者,在特殊時期更應嚴格履行法定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相關消費者合理訴求,減少各方損失.相關行業組織也應起到加強監督、依法維權的作用.
市委依法治市守法普法協調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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