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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轉辦蘭州市第三十一批信訪案件(四)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每日甘肅網發布時間:2019-8-13

            三、8月7日第27批重點件辦結件情況:
           
            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8月7日交辦我市的第26批2個重點信訪案件經核實,屬實1件、不屬實1件,屬實問題已經辦結1件。具體辦結情況如下:
           
            1、受理編號1943:市民對向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反應受理編號1281號(市民對向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反映編號261號(甘肅建投第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土地、建設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強占安寧區林華林場公益林地兩百畝用于商砼生產、采石,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問題處理結果不滿意。市民稱核查中回避了甘肅七建強占林場的問題,現七建公司已被注銷《采礦許可證》,其商砼站還在林地內,并且應賠償市民十四年來的占地損失。)問題處理結果不滿意。市民稱核查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認為2007年2月1日蘭州市安寧區政府《關于收回蘭州市安寧林某林場部分林地使用權的決定》(安政發[2007]6號)是違反法律法規的錯誤決定;二是“甘肅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團公司所屬構建公司實施整體搬遷項目于2005年5月12日經安寧區發改委立項批復,采石場項目于2012年5月18日經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蘭環建審[2012]058號)進行了環評審批。”此回復本身自相矛盾;三是其向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組反映問題的目的在于對向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涉嫌失職等行為進行查處;四是甘肅七建與王某某簽訂了一份租地合同,并以“林地、林木補償恢復費”為名每年支付給王某某40至50萬,在該答復中沒有明確回復;五是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未經同意侵占林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采石破壞生態在答復中沒有明確回復;六是森林公安調查過程中為涉案企業開脫,鑒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積時“指鹿為馬”,鑒定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在答復中沒有明確回復。
           
            (一)舉報情況是否屬實
           
            此問題經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林業局及安寧區政府現場核查,反映情況不屬實。
           
            (二)調查核實處理情況
           
            2019年8月8日,市自然資源局召集市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安寧區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就群眾舉報的問題逐項進行了核實。具體情況如下:
           
            關于“認為2007年2月1日蘭州市安寧區政府《關于收回蘭州市安寧林某林場部分林地使用權的決定》(安政發[2007]6號)是違反法律法規的錯誤決定”問題:安寧區政府做出《關于收回蘭州市安寧林某林場部分林地使用權的決定》(安政發[2007]6號),是鑒于林某林場對原承包的林地從來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投入,也未完全盡到對林木林地的管護義務,該綠化區域一直由安寧區兩山指揮部代為管護,綠化造林工程基本由安寧區兩山指揮部完成。依照《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管理辦法》第30條“……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承包任務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標承包綠化……”及《蘭州市南北兩山環境建設優惠政策》第1條“……對完不成當年綠化承包任務和無力承包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區人民政府將承包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無償收回,另行發包,并向原承包單位依法收繳一定數額的綠化費”的規定,經2006年10月13日安寧區政府第14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依法收回安寧林某林場496畝林地使用權,同時告知了林華林場的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的途徑。
           
            關于“甘肅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團公司所屬構建公司實施整體搬遷項目于2005年5月12日經安寧區發改委立項批復,采石場項目于2012年5月18日經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蘭環建審[2012]058號)進行了環評審批。此回復本身自相矛盾”問題:經市生態環境局核查和調取相關資料,2005年9月13日,原安寧區環境保護局對甘肅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團公司混凝土構件公司混凝土生產線建設工程環評進行了批復。安寧區十里店深溝采石場2007年建成投產。2011年7月,甘肅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蘭州交通大學編制《安寧區十里店深溝采石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受原甘肅省環境保護廳委托,2012年5月18日,原蘭州市環境保護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進行了批復(蘭環建審〔2012〕058號)。該項目屬補辦環評手續。
           
            關于“其向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組反映問題的目的在于對向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涉嫌失職等行為進行查處”問題:該信訪件未明確哪些政府部門及相關人員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涉嫌失職行為。
           
            關于“甘肅七建與王某某簽訂了一份租地合同,并以”林地、林木補償恢復費“為名每年支付給王某某40至50萬,在該答復中沒有明確回復”問題:第261號、1821號信訪件未反映過此問題。經核查,2005年4月9日,蘭州捷程公司將安寧區深溝內原十里店建材廠及其所屬石料資源開采權一次性轉讓給甘肅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團公司,所屬土地租賃給甘肅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團公司,雙方簽訂《合同書》,約定由省七建在每年年底前向捷程公司支付當年場地使用權租賃費40萬元,在每年8月底前向捷程公司支付綠化、礦產資源開采費包干費用5萬元。不是信訪件中所說的“林地、林木補償恢復費”。
           
            關于“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未經同意侵占林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采石破壞生態在答復中沒有明確回復”的問題:第261號、1821號信訪件未反映過有關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未經同意侵占林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采石破壞生態的問題。經核查,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采礦權(采礦證號:C6201052010107130092300)、最后一次延續有效期為2012.9.20至
           
            2015.9.20。
           
            自2013年蘭州市實施“冬防”管控至2016年,該企業一直處于停產狀態,并于2016年9月將礦區內的生產線拆除。按照安寧區政府2016至2017年“冬防”工作方案的要求,原安寧區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12月14日對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安寧十里店深溝采石場采礦權實施注銷,屬政策性關閉。
           
            2018年4月依據區政府下發的《安寧區礦區地質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發[2018]19號)文件要求,本著“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后進行生態修復”的治理原則,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和“一礦一策”的規范要求,該企業于2018年11月委托技術單位編制審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施工圖設計》。2019年4月開始,企業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施工圖設計》方案實施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截至目前已完成治理工程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坡面整理和坡腳整平工程,渣土回填和覆土綠化正在組織施工。預計2019年11月前完成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明年開始實施生態復綠修復。
           
            關于“森林公安調查過程中為涉案企業開脫,鑒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積時指鹿為馬,鑒定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在答復中沒有明確回復”問題:第261號、1821號信訪件未反映過此問題。經蘭州市森林公安局核查,情況如下:
           
            1、甘肅省七建混凝土構件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2014年9月10日11時許,蘭州市安寧區林某林場負責人麻某某來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安寧派出所報案稱:其承包的位于安寧區深溝內的林華林場被甘肅省第七建筑公司亂采亂挖,致使林地遭到毀壞。接到報警后安寧派出所民警立即開展初查,并于2014年12月22日決定對甘肅省七建混凝土構件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
           
            2016年9月22日,由甘肅七建混凝土構件公司采礦廠負責人薛某某、林某林場負責人麻某某,對甘肅省七建混凝土構件公司自2012年8月安寧區生態建設管理局下發停工通知書后繼續在林某林場開采石料的地點和范圍進行指認,并由甘肅大禹九洲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對開采的面積進行測量,蘭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制作了現場指認筆錄,并對指認過程進行了全程攝像和照相。
           
            2016年9月22日,甘肅大禹九洲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對甘肅省第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侵占蘭州林某林場林地面積進行了實地測量,甘肅七建混凝土構件公司采礦廠負責人薛某某、林某林場負責人麻某某、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員及鑒定方人員現場指界,經過多方協商,采用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協調安寧區國土資源局提供的2012年8月份的衛星影像及2016年2月的衛星影像進行對比,結合GP-SRTK現場測量的方案,經甘肅七建混凝土構件公司采礦廠負責人薛某某、林某林場負責人麻某某共同認可,最終確定了占用林地的面積。
           
            2016年12月22日,根據甘肅大禹九洲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肅省第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構件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積司法鑒定報告書(大禹九州測司鑒[2016]76號)》中鑒定結論為:甘肅省第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構件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場林地面積為3188平方米(合4.8畝)。
           
            因甘肅省第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構件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場林地面積為3188平方米(合4.8畝),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蘭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30日撤銷此案。
           
            2、蘭州新三元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2015年5月10日9時40分許,蘭州林某林場負責人麻某某來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安寧派出所報案稱:蘭州新三元商貿公司自2007年起,在未辦理占用林地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其位于安寧區深溝內的林某林場范圍內非法占用林地,對林地進行破壞性采挖,開采石料。接到報警后安寧派出所民警立即開展初查,并于2015年6月4日決定對新三元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
           
            2016年9月22日,由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周某某、林某林場負責人麻某某,對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安寧區生態建設管理局下發停工通知書后繼續在林某林場開采石料的地點和范圍進行指認,并由甘肅大禹九洲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對開采的面積進行測量,蘭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制作了現場指認筆錄,并對指認過程進行了全程攝像和照相。
           
            2016年9月22日,甘肅大禹九洲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在測量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場林地面積時,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周某某、蘭州林華林場負責人麻某某、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員及鑒定方人員現場指界,最終經過多方協商,采用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協調安寧區國土資源局提供的2012年9月份的衛星影像及2016年2月的衛星影像進行對比,結合GPSRTK現場測量的方案,經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周某某、林某林場負責人麻某某共同認可,最終確定了占用林地的面積。
           
            2016年12月22日,根據甘肅大禹九洲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積司法鑒定報告書(大禹九州測司鑒[2016]77號)》中鑒定結論為: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自接到蘭州市安寧區生態建設管理局下發的停工通知書后至2016年2月期間,涉嫌非法占用安寧區深溝40號附近林地面積為2316平方米(合3.47畝)。
           
            因蘭州新三元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場林地面積為2316平方米(合3.47畝),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蘭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30日撤銷此案。
           
            2018年10月11日,安寧林某林場承包人麻某某(原告)就甘肅七建混凝土構件公司(被告)占用林場賠償問題,向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中。
           
            該物權糾紛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規定,該信訪投訴案件已辦結。
           
            (三)辦理結果及問責情況
           
            該問題已辦結,無問責情況。
           
            2、受理編號2022: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轉辦清單中反映的問題:浦東新區上海紐約大學環保課題研究小組根據甘肅省重點排污單位監測數據管理與信息公開系統,一直在跟進甘肅省企業排污情況,發現多個企業存在超標排放問題:
           
            (1)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每月都存在顆粒物排放超標情況,按照《水泥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4915-2013)》該企業廢氣監測點1的顆粒物超標問題非常嚴重,某些時間段顆粒物排放達到了200mg/m3以上,是標準值的8倍以上,還有大量時間排放在100mg/m3左右。
           
            (2)甘肅騰達冶金爐料有限公司產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非常高,二氧化硫的排放濃度在2018年5月至8月長期超過300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在2018年大部分時間都超過300mg/m3,這樣的高排放在冶金行業不常見。根據該企業在2019年1月1日發布的自行監測方案顯示,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標準分別是960mg/m3、1400mg/m3。此評價標準為“環評”,并非國家統一,在國家制定的《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6-2012)》中提出“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標準排放”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標準交由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很多省份都已經制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于該企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經常超過或高于同行業所沿用標準,因此懷疑此企業對環境的影響和地方政府對企業的要求是否過于寬松。沒有甘肅省官方制定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地方嚴格的環境標準的缺失讓企業缺乏約束將污染物大量排放。
           
            2019年1月-6月,該企業未在甘肅省重點排污單位監測數據管理與信息公開系統上公開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直到7月才公開了1號監測點的數據。該現象違反了《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81號)中的相關規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對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開展自行監測活動,其自行監測的信息通過發布平臺向公眾發布,檢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由企業負責。”
           
            (一)舉報情況是否屬實
           
            反映問題(1):經核查,群眾反映的問題屬實。
           
            反映問題(2):經核查,群眾反映的問題屬實。
           
            (二)調查核實處理情況
           
            反映問題(1):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問題
           
            1.基本情況
           
            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是蘭州市甘草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建材企業。目前公司有職工500余人,日產2000噸熟料,生產線于2011年5月建成投產,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原甘肅省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于2009年7月編制,并由原甘肅省環保廳于2009年8月以《關于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0t/d熟料生產線擴建項目工程(補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甘環開發〔2009〕131號)進行了批復,配套建設了原料堆場、在線設施、脫硝系統,并于2016年4月28日通過了原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環保驗收(蘭環復〔2016〕66號)。
           
            2.企業廢氣監測點1的顆粒物超標問題產生原因
           
            經現場調查,企業廢氣監測點1顯示數據為2000t/d水泥窯窯尾監測數據。自2019年3月以來,某些時間段顆粒物排放達到了200mg/m3以上,還有大量時間排放在100mg/m3左右的情況,系停電及生產設備故障導致水泥窯停窯檢修,窯尾氧含量異常升高,使得顆粒物折算數據超標,根據《甘肅省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現場端自動監測數據使用制度》第七條“當煙氣固定污染源啟運、停運(大修、中修、小修)以及鍋爐停爐、悶爐期間,煙氣CEMS上傳數據視為無效數據時段,運行維護人員應通過下位機發出標記,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數據,并通過排污單位報送責任環保部門監控中心。”,此類數據視為無效數據。根據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示要求,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企業在線監控數據進行了依法公示,并對其中因停電或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異常數據在系統內“備注/原因”欄進行了標注。
           
            經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和蘭州市生態環境局榆中分局現場核查,該公司在3號水泥生產線停窯檢修及故障搶修期間均已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查閱上半年監督性監測報告及企業自測報告,窯尾顆粒物未出現超標情況。
           
            蘭州市環境監測站2019年5月7日監督性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3號水泥生產線窯尾氨超標,蘭州市生態環境局榆中分局已對超標情況實施了行政處罰(蘭環榆罰字〔2019〕05號)。
           
            反映問題(2):甘肅騰達冶金爐料有限公司問題
           
            甘肅騰達冶金爐料有限公司是位于蘭州市皋蘭縣的鐵合金生產企業,由于目前我省尚未出臺地方性的《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原甘肅省環境保護廳2014年11月10日《關于甘肅騰達冶金爐料有限公司4×12500KVA鐵合金礦熱爐技改項目補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批復》(甘環審發〔2014〕59號),該企業執行《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6-2012)表6限值要求。因該標準未對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作出限值要求,環評批復要求企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按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二級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1.2018年5至8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公示的排放濃度較高問題
           
            經現場調查,該公司除塵器為正壓布袋除塵器無集中排放口,所公示數據為過程口數據。2018年5至8月份該公司按照自測方案委托甘肅眾仁檢驗檢測中心對無組織排放進行逐月監測,監測數據顯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二級排放標準限值。同時在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發布平臺進行了公示公開。
           
            2.該公司未公開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的問題
           
            該公司2019年1至6月期間在甘肅省重點排污單位監測數據管理與信息公開系統上未公示自動監測數據,其主要原因是2019年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發布平臺進行升級整合,在此期間因數據遷移過程中造成個別企業無法正常登錄系統進行信息公示,目前該公司已登錄新系統,對7月份的數據進行了公示,對1至6月份的監測數據正在補錄中。
           
            (三)辦理結果及問責情況
           
            該問題已辦結。無問責情況。
           
            (督察組設立專門值班電話:0931-8920515;專門郵政信箱:蘭州市郵政A243號信箱;受理舉報時間:7月12日至8月12日每天8:00至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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