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甘肅省統計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布時間:2019-6-11
修訂后的《甘肅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條例》指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條例》明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網絡安全保障措施。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撓統計調查對象獨立報送統計資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統計人員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條例》指出,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不得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