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布時間:2018-10-9
近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加快創新型甘肅建設進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力爭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在全社會形成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循環,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二)主要原則
——堅持價值分配導向。針對我省科研人員實際貢獻與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權激勵等對創新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的政策缺位、內部分配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明確分配導向,完善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其創造的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緊密聯系。
——實行分類施策與統籌協調。根據不同創新主體、不同創新領域和不同創新環節的智力勞動特點,實行有針對性的分配政策。加強系統設計,統籌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等不同學科門類,統籌宏觀調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識價值實現的有效方式。
——激勵與約束并重。把人作為政策激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產權等長期激勵,加大物質收入激勵的同時,注重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大力表彰創新業績突出的科研、教學人員。健全中長期考核評價機制,突出業績貢獻。合理調控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類型單位收入水平差距,努力營造鼓勵探索、激勵創新的社會氛圍。
二、構建科研人員“三元”薪酬體系
(一)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水平。根據國家關于工資調整機制和相關政策,基本工資標準比照當地物價上漲幅度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比重。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縮小與中東部地區差距。完善特殊崗位津貼政策。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激勵導向作用。在保障基本工資水平正常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科研人員績效工資水平。科研機構、高校要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細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分配制度,科學合理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充分體現知識價值分配導向。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和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應占績效工資總量的50%—70%,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根據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分別確定,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應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50%,根據考核結果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根據考核結果適當拉開檔次,體現優績優酬。
(三)依法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各相關部門要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要支持科研機構、高校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辦法,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股權、期權、分紅激勵等產權激勵和現金獎勵。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增加科研人員的成果性收入。
三、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
(一)自主制定收入分配激勵辦法。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科研機構、高校要按照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突出業績導向,制定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勵辦法,建立與崗位職責目標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二)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結構。科研機構和高校要改變對科研人員的身份管理,實行崗位管理,分類管理,以崗定薪,同崗同薪,崗變薪變。合理確定單位內部崗位等級的結構比例,建立各級專業技術崗位動態調整機制,合理調節單位內部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實驗設計與開發人員、輔助人員和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等各類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外,其他單位內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圍。
(三)加快推進分類管理制度。對從事基礎性研究、農業和社會公益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人員,收入分配實行分類調節,通過優化工資結構,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收入。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業績實現激勵和獎勵。對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以理論創新、決策咨詢支撐和社會影響作為評價基本依據,形成合理的智力勞動補償激勵機制。
(四)基礎性績效工資向教學人員傾斜。對專職從事教學的人員,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學型名師的崗位激勵力度。對高校教師開展的教學理論研究、教學方法探索、優質教學資源開發、教學手段創新等,在績效工資分配中給予傾斜。設立青年人才培養基金,提高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的收入待遇,加強學術梯隊建設。
(五)加大科研輔助人員激勵力度。完善用人制度、編制制度和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從制度上為科研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改善提供保障。重視技術性和高學歷科研輔助人員需求,鼓勵科研輔助人員承擔和參與本職工作相關的科研項目,保障其知識產權權益。
(六)重視和規范中長期目標考核。科學設置考核周期,合理確定評價時限,避免短期頻繁考核,形成長期激勵導向。結合科研機構、高校分類改革和職責定位,加強對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建立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的經費撥款制度和員工收入調整機制,對評價優秀的加大績效激勵力度。探索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對有條件的科研機構,按合同約定的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撥款、績效工資水平和分配辦法。完善科研機構、高校財政撥款支出、科研項目收入與支出、科研成果轉化及收入情況等內部公開公示制度。
四、發揮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作用
(一)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對不同功能和資金來源的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目標明確的應用型科研項目逐步實行合同制管理。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二)提高間接費用比重。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統籌使用間接費用,合理安排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對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省級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按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即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20%、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項目為15%、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為13%。取消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三)取消勞務費用比例限制。對參與科研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按規定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或課題組據實編制。
(四)完善橫向項目經費自主使用。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沒有約定的,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決定,單位可以依法依規提取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項目研發團隊和科技人員獲得的科研勞務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節指標。橫向經費在項目承擔單位收取管理費和資產占用費后,結余經費使用由項目研發團隊根據合同約定自主分配決定。科研機構、高校應與研發團隊約定管理費和資產占用費。管理費一般不超過到賬科研項目經費的10%。資產占用費由科研機構、高校與研發團隊按成本據實結算。科研機構、高校收取的管理費和資產占用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五)提高科研人員科研勞務收入比重。承擔橫向委托項目的科技人員和研發團隊,其中軟件開發類、設計類、規劃類和咨詢類項目的比例最高可達團隊使用經費部分的70%,其他項目比例最高可達50%。經技術市場交易或登記的技術合同項目,在當事人履行技術合同,取得技術性收入后,單位應從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酬金,獎勵對該項目有直接貢獻的人員,此項獎勵費用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六)知識密集型項目激勵政策。對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和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點的勞務費、間接經費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科研人員工作實績,合理安排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個人收入可不與承擔項目多少、獲得經費高低直接掛鉤。有關部門要修訂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和科研激勵機制,并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同時下放預算調劑權限。
(七)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科技經費監管制度,探索實行科研項目經費支出負面清單管理,對課題研究經費的使用列出“負面清單”,劃定研究人員經費使用禁區,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罰。建立科研人員信用數據庫,資助和管理部門在課題立項后,要對承擔課題的研究機構及其研究團隊、項目負責人使用經費情況,加強動態監測和評估。簡化負面清單外的橫向經費支出。
五、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政策
(一)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相關制度。鼓勵科研機構、高校自主決定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科研單位,主要用于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科研機構、高校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內部管理與獎勵制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但不受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計入績效工資。建立健全后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反饋機制。
(二)強化科技成果轉化長期激勵法人責任。堅持長期產權激勵與現金激勵并舉,加大在專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負責人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三)建立知識產權激勵機制。高校、科研機構將知識產權轉化成效作為考核體系和科研人員業績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收益分配機制,允許、鼓勵科研人員利用自己作為發明人的知識產權進行創業,充分調動科研機構、高校科研人員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積極性。國有企業應將科技人員列入激勵對象,允許其分享出資人享有的部分知識產權實施應用收益,建立責任與管理者利益相結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建立以合同協商為主的發明人與出資人權益分配組合制度。
(四)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科研機構、高校中職務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的,可將不低于60%的轉化收益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貢獻人員。科技成果在2年內未轉化的,可采取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實施轉化,將不低于80%的轉化凈收益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貢獻人員。支持國有企業提高研發團隊及重要貢獻人員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或轉讓收益比例,具體由雙方事先協商確定,骨干團隊和主要發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轉化獎勵金額的50%。
(五)支持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鼓勵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高校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式與企業開展合作,合作企業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作為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注冊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科研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審批。對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約定,可進行股權確認。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權限落實國有資產確權和變更、知識產權、注冊登記等相關事項。落實國家國有股轉持豁免制度。
(六)鼓勵企業采取股權期權分紅激勵。鼓勵科技型企業采取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實施成果轉化。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開展崗位分紅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明確的企業可選擇項目分紅激勵,穩妥實施股權激勵,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起步階段,同一企業原則上應當以一種方式為主,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產業化項目,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七)落實股權激勵有關所得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科技人員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相關要求,在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規范領導干部科技成果股權收益。省屬科研機構、高校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根據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規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若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對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九)提高科技特派員成果轉化收益。經選派的科技特派員從事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可以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或者從企業獲得股權、期權和分紅。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許可、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員轉化科技成果,開展農村科技創業,提高科技特派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十)完善國有企業科技人員長效激勵機制。尊重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收入與科技成果、創新績效掛鉤的獎勵制度。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薪酬,探索對聘用的國際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制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進行激勵。
六、實施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人事制度改革
(一)允許科技人員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科研機構、高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后,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鼓勵高校科技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鼓勵科研機構、高校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聘請有創業實踐經驗的企事業單位科技人才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二)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經所在單位批準,科研機構、高校非領導職務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離崗創業時間不超過3年,保留人事關系和基本待遇,并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科研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規范科研輔助人員的職稱評定制度。重視科研教輔人員隊伍建設,規范科研輔助人員職稱評定標準和程序,科研輔助人員應與科研人員有同等的晉升機會和平等的晉升渠道。鼓勵優秀科研輔助人員參與并申報科研項目。強化“工作質量”“服務水平”“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激勵性指標,將科研輔助人員評價體系與薪酬體系、獎勵體系掛鉤。
(四)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機制。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鼓勵科研機構、高校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并建立相應的職稱職務評聘制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實施意見,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配套政策措施,明確責任單位、路線圖、時間表,加快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要對政策落實情況適時組織督查,及時通報進展落實情況,深入推進政策落地。
本意見適用于我省省屬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收入分配辦法。
上一篇:賈平凹:云上月朗
下一篇:甘肅省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報備將實現全程電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