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拉開大幕
編輯:黃榮 信息來源: 西e網-中國甘肅網發布時間:2018-2-23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拉開了我省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改革大幕。
《實施意見》指出,土地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和基礎。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實現了“兩權分離”,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所謂“三權分置”,就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農民可依法依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繼家庭聯產承包制后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也是中央關于農村的土地問題出臺的又一重大政策。基本原則
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尊重農民意愿。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示范引導,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線。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股份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重點內容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
《實施意見》強調,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長期不動搖。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根本,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等行為。
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并經農民集體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簽訂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規范文本,并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并依法獲得補償。
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
《實施意見》強調,始終堅持農戶承包權的主體地位長期而穩定。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依法保護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農戶有權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及其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并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和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并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流轉土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
《實施意見》強調,始終堅持土地經營權各項權能放活而完整。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賦予土地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鼓勵經營主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益,支持引導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承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合理管護項目建設形成的資產。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并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土地。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并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流轉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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